各区、县(市)安监局,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安监局:
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技术、管理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绍兴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6日
附件:
绍兴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技术、管理服务行为,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服务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是指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体系建设、应急救援和演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等安全管理、技术服务和提供科技研发、工程设计、人才培养、法律援助、设备租赁等定制化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指依法登记注册在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活动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 各级安监部门对在本辖区内从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开展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活动,客观、真实地反映服务项目的安全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服务机构应主动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督、检查。鼓励单位或个人对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条 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指定的服务机构进行安全技术、管理服务;
(二)干预服务机构开展正常业务活动;
(三)向服务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四)其他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第七条 服务机构监管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引导具有安全技术、管理和人才优势的行业领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鼓励大型企业、保险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发挥专业特长,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提供智力支持及相关保障。
第二章 执业要求
第八条 从事安全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检验检测的服务机构,必须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从事服务活动。
从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全技术咨询等没有设定资质许可的服务机构,应具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办公场地等条件。
第九条 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被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冒用他人在技术报告上签名;
(三)超出核定业务范围从事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活动;
(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技术服务报告、培训学时证明等;
(五)采取欺诈、低价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
(六)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
(七)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环节和缩减工作量,应到现场而不到现场开展服务的;
(八)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安全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检验检测等需资质许可的服务机构从业;
(九)违反规定,将同一家企业的辅导咨询与达标评审集于一身,没有遵守回避制度,或者评审机构与辅导咨询单位相互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服务对象、范围和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服务合同或协议签订情况需及时报绍兴市安监局科技法规处,并将服务记录输入“绍兴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防控治理系统”。
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定期对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进行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内部管理、质量过程控制和执业记录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服务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服务机构不得聘用在职国家公务员或者与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辞退、退休未满三年的公务员任职或者执业。不得接受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资入股。不得以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假借、冒用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服务机构登记制度。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活动的机构,应当到市安监局办理登记手续。市安监局对申请登记的服务机构进行条件核查,及时向社会公布已登记的服务机构信息,作为推荐名单供企业自主选择,并在“绍兴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防控治理系统”中为已登记的服务机构开设账号和权限。
服务机构办理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绍兴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登记表》(附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有资质要求的单位提供);
(四)在绍开展业务的技术服务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业资格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从业信息等)及相应专业认定证明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实行服务机构分类监管制度。对从事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以协助省安监局做好监管工作为主;对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咨询、隐患排查等的机构,由市安监局和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地区的安监局联合对其进行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市安监局各业务处室及各地安监部门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项审查、事故调查等过程中发现服务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采用拍摄报告或者现场照片、留存报告等方式采集证据,并及时向市安监局科技法规处反馈。
第十六条 实行服务质量考核和诚信管理制度。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对已登记的服务机构进行服务质量考核和诚信等级评估。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和诚信等级作为资质年审、资质申报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通报。
第十七条 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开展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活动,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市安监局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属于国家或省级部门核发资质的,抄告其发证机构要求予以处理;属于市安监局推荐名单或核定资格的,从推荐名单中剔除或取消其资格,并暂停在绍开展业务。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行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连续两年服务质量考核为“不合格”的;
(二)诚信等级评定结果为“C”级的;
(三)经调查认定,提供的安全技术、管理服务对被服务单位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四)安监部门认为需列入“黑名单”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建立诫免约谈制度。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监局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限期改正。
(一)安监部门在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报告抽查等监管活动中发现服务机构出具的服务报告问题较多的;
(二)受到发证机关通报批评的;
(三)年度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四)安监部门认为需要诫免谈话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质量考核
第十九条 服务质量考核主要分为执业行为和服务满意度两部分。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满分100分,分四个等级:分值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分值在75-89分的为“良好”;分值在60-74分的为“合格”;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一)执业行为
在服务机构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由市安监局会同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地区的安监局对服务机构进行考核打分,对机构的资质情况、人员配备、规章制度、档案管理和服务行为等内容进行考核。
(二)服务满意度
由市安监局和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地区的安监局、乡镇街道及部分被服务企业对服务机构的服务满意度进行打分,对服务机构的服务态度、工作成效、收费情况和确认回访等内容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具体的考核评分细则每年度另行印发。
第五章 诚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和诚信基本标准,将服务机构的诚信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A级为信用优良服务机构。A级服务机构除不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行为外,还在信用积累和信用能力方面表现突出。(例如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技术咨询和教育培训等方面工作突出,受到安监部门和企业一致好评的)
(二)B级为守信服务机构。B级服务机构不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行为。
(三)C级为失信服务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行为之一的即为C级服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年度诚信等级评定之后,相关部门发现并经证实服务机构在考评年度内有未记录的违法失信行为或其他诚信信息,并足以影响其信用状况的,应对该服务机构的诚信等级进行重新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绍兴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登记表》
附件
绍兴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登记表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盖章) | 主管部门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在绍办公场所 | 注册资金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业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手机 | 传真 | ||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社团组织登记号 | 资质证号 | ||
资质范围 | |||
服务类型 | 安全评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检验检测□ 咨询□ 标准化评审□ 隐患排查□ 教育培训□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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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检测仪器设备 | |||
登记编号 |